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贺八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光辉与曾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辉,曾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刘光辉。被执行人:曾志伟。申请执行人刘光辉与被执行人曾志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容 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