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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淑波申请执行赵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波,赵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波,女,XX8。被执行人赵义,男,XX411。申请执行人王淑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9000.00元,执行费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淑波系在职职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工资存款,待够履行欠款划扣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淑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