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淑波申请执行赵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波,赵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波,女,XX8。被执行人赵义,男,XX411。申请执行人王淑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9000.00元,执行费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淑波系在职职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工资存款,待够履行欠款划扣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淑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