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曾小蓉与陈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蓉,陈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曾小蓉,女,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函,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33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在被执行人陈函处的川EH60**路虎揽胜极光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