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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云锟、宋艳霞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彭清举,局长。委托代理人常玲。委托代理人王振花。被执行人张云锟,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816。被执行人宋艳霞,女,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7142。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珠海市香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珠香计生征决字(前山)(2014)第01141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决定对被执行人张云锟、宋艳霞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97868元。珠香计生征决字(前山)(2014)第01141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张云锟、宋艳霞,被执行人张云锟、宋艳霞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并在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后,缴纳了首期款项人民币120000元。2015年7月10日第二期应缴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9000元到期后,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被执行人张云锟、宋艳霞至今仍未缴纳。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被执行人张云锟、宋艳霞在《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中所作的保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期应缴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香计生征决字(前山)(2014)第01141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第二期应缴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9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曾海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