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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傅秋芳与陈生文、吴晓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傅秋芳,女,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陈生文,男,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吴晓卫,女,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傅秋芳与被执行人陈生文、吴晓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生文、吴晓卫共有的坐落于武平县的房屋一套,正在处置之中。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2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浩审判员刘永雄审判员林德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