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4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重庆湘联机械有限公司与谢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湘联机械有限公司,谢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4615号原告重庆湘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3917-5。法定代表人冯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贻钊,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靖,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风华,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湘联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湘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湘联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湘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重庆湘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菊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人民陪审员 李林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石雨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