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保字第6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陈洁与闫学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洁,闫学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6472号申请人陈洁。委托代理人崔书岗,宁津张大庄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闫学忠。申请人陈洁之夫张云龙与被申请人闫学忠在2015年7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致张云龙死亡,申请人陈洁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闫学忠所有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闫学忠所有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院内,扣押期限为2015年8月10日--2016年8月9日,扣押期间不准变卖、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耀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