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湘湘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湘湘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420号之一原告上海湘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顾跃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太华,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曾传兴,总经理。被告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潘森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湘湘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湘湘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罗 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丽佳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