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浩瀚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浩瀚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34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桂王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马向阳,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浩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上岗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凌兆红,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浩瀚钢结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浩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23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