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根明与湖州国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根明,湖州国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胡根明。被执行人湖州国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范财法。申请执行人胡根明与被执行人湖州国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劳动仲裁院作出的德劳人仲案字第(2015)第222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43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184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