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蒋春云诉被告华贯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云,华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蒋春云,男,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委托代理人杜力,中江县广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62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云诉被告华贯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春云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蒋春云负担。审判员 任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