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卫东诉被告濮阳腾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民,濮阳腾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019号原告王卫民。被告濮阳腾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濮阳腾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王卫民承担。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孔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