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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江村罗布与索朗央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村罗布,索朗央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49号申请人江村罗布,男,藏族,现住址拉萨市嘎玛贡桑。被执行人索朗央宗,女,藏族,原住址拉萨市纳金路。我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江村罗布与被执行人索朗央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城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2015年2月26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于2015年3月12日收取到回执5份,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同时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锁定;于2015年3月31日向自治区公安厅情报中心送达布控手续,至今未收取到任何回复;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人身下落及财产信息,本案标的420698.0元尚未执行到位。综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我院作出的(2013)城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江村罗布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曲央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