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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冯庆臣与吉林省成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庆臣,吉林省成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冯庆臣,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吉林省成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永兴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李大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庆臣诉被告吉林省成邦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庆臣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庆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庆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40元。审判员  郑瑞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