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1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红梅与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梅,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450-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梅。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许可。被执行人李洋。申请执行人刘红梅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红梅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本案案款30万元,交纳了本案执行费9985元,并承诺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万元,直至付清全部案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被执行人李洋在未央信用联社草滩信用社有开户,存款余额为35.97元。被执行人李洋在浦发银行西安长乐路支行有开户,存款余额为42.03元。除此之外,尚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李洋、许可名下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数辆绿色捷达小型轿车,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采取处分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李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758466.06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00000元,未受偿458466.06元。综上所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14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