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卢某,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李某,女,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两、三年后,于1982年3月24日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9月20日,我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判决书生效后,我与被告仍未和好。请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北房五间、东西配房各三间,依法分割。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系同村,自由恋爱多年后结婚,至今已有三十多年,感情和睦,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3月24日结婚。1983年4月1日生长女卢某甲,1985年4月4日生次女卢某乙,1987年2月7日生男孩卢某丙。三个孩子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判决原告不准离婚,现被告患有脑梗塞,需要他人照顾,且其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村委会证明、(2014)满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化解之间的隔阂。构建和谐家庭,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互相包容、彼此忠诚,共同进步。双方应考虑所肩负的责任,慎重对待婚姻。原告虽再次起诉离婚,考虑被告患有重病,原告负有照顾、扶助的义务,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双方仍以不离婚为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大群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滑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