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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建进、张磊与张磊、盛国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进,张磊,盛国飞,张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507号原告周建进。被告张磊。被告盛国飞。被告张汝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进与被告张磊、盛国飞、张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69元,由原告周建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一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