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XX与冯全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冯全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冯全冰。上列当事人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冯全冰于2015年8月7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XX执行款本金3500元。申请执行人XX自愿放弃余下全部执行款。至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洪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