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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欧阳红珍、周跃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阳红珍,周跃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303号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珠泉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维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东生,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欧阳红珍被告周跃兵本院2015年7月27日受理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欧阳红珍、周跃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全解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章新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