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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德明与被执行人李美、侯世勇、侯聪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明,李美,侯世勇,侯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715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明,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李美,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侯世勇,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侯聪敏,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陈德明与被执行人李美、侯世勇、侯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美、侯世勇、侯聪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德明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美、侯世勇、侯聪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美、侯世勇、侯聪敏应在2015年5月25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美、侯世勇、侯聪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美、侯世勇、侯聪敏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德明尚有款项11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陈德明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7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