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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吕静、杨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静,杨慧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632号原告赤峰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锦绣花园小区B—1—*****室。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锋,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静,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告杨慧敏,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赤峰市元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静、杨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静、杨慧敏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吕静、杨慧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7元,减半收取899元。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茂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