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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维刚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维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634号罪犯马维刚,男,1994年10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芜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马维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马维刚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维刚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5年5月表扬,2015年5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监督检查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维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维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