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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巧云与宋国山、宋秀华、宋国栋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云,宋国山,宋秀华,宋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张巧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宋国山,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宋秀华,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宋国栋,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巧云与被执行人宋国山、宋秀华、宋国栋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巧云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外民一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 爽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