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巧云与宋国山、宋秀华、宋国栋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云,宋国山,宋秀华,宋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张巧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宋国山,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宋秀华,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宋国栋,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巧云与被执行人宋国山、宋秀华、宋国栋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巧云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外民一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 爽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