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指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华纳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华纳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指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雪松,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纳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纳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东仲调字第36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纳科工贸有限公司向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等共计348576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调查,反馈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纳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两辆小型汽车,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车辆具体下落。2015年8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纳科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现无法掌握被执行人车辆的具体下落,暂不能进行扣押变现。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2014)东仲调字第36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咏代理审判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滨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