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晏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保字第00099号申请人晏宽,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何鸿锦,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人晏宽因被申请人何鸿锦欠其借款,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鸿锦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大道XX号XX幢XX号房屋。申请人晏宽向本院提供担保人XX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晏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何鸿锦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大道XX号XX幢XX号房屋;二、查封担保人XX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号房屋);以上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晏宽负担(诉讼中,申请人晏宽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晓哿审判员 刘晓波审判员 朱成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念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