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林家河与林声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河,林声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644号原告林家河。被告林声灼。原告林家河诉被告林声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波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赖家余记录。原告林家河、被告林声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声灼应归还原告林家河借款12000元,限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声灼负担。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赖家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支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支付。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