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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酉琦与秦苗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酉琦,秦苗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704号原告王酉琦,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老师,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秦苗,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酉琦与被告秦苗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酉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交纳2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酉琦负担。审 判 长 马 劲 东代理审判员 贺 海 艳人民陪审员 李 玮 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欧阳智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