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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习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378号原告:习某。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习某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舒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