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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泰飞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陆平平、许景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泰飞进出口有限公司,陆平平,许景连,余宝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34号原告(反诉被告):温州泰飞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余琪叶。委托代理人:饶大永,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陆平平。委托代理人:吕心为。彭周双,浙江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景连。被告(反诉第三人):余宝萌。原告(反诉被告)温州泰飞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平平(反诉原告)、许景连、余宝萌(反诉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诉原告温州泰飞进出口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陆平平均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下:准许温州泰飞进出口有限公司、陆平平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温州泰飞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陆平平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其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