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周标与王传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赵周标,被执行人:王传光,本院在执行赵周标申请执行王传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传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传光的银行、房产、国土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域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鑫涛审判员 蒋新华审判员 杨良军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进虎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