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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柳州乾利金虹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唐尚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乾利金虹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唐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柳州乾利金虹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鹧鸪江路3号钢铁物流园19-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吴松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洛园路5号。法定代表人唐尚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尚平。本院在执行柳州乾利金虹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唐尚平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后,了解到被执行人唐尚平名下房产均已抵押给第三人,所以目前暂不无法处置。另外本院已到银行扣划被执行人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存款139432元,并已退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青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