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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韦彬与济南华联家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彬,济南华联家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751号原告韦彬,男,1996年2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晓珀,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华联家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锡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彬与被告济南华联家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彬于2015年8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华联家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彬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韦彬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