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受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俞学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学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受初字第2号起诉人:俞学东。委托代理人:卢军。委托代理人:缪旭晨。起诉人俞学东诉被起诉人海南恒翔游艇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谢乙楼、陈卫民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已收悉,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海南公司、谢乙楼立即支付原告款项587500元,且由被起诉陈卫民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本院认为,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依据起诉人的诉请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且本案诉讼标的物船舶使用地登记为沿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这类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无管辖权,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应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俞学东起诉海南恒翔游艇产业有限公司、谢乙楼、陈卫民一案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