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唐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唐某,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吴某,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吴某协助唐某办理位于莱西市团岛路北旭东公寓X单元X户的房屋(房权证号:西房私字第99XXX**号)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唐某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莱西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将上述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唐某名下,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