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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钟春钢诉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春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325号上诉人钟春钢,男,汉族。上诉人钟春钢因不服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沈皇民立一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春钢一审起诉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及四名鉴定人司法鉴定中存在侵权行为,诉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诉人钟春钢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至于原审被告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需通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上诉人钟春钢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以上诉人钟春钢一审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沈皇民立一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皇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喆审 判 员 卫 俐代理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