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蔡坤佐与刘立明、梁小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561-1号申请执行人:蔡坤佐。被执行人:刘立明。被执行人梁小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桂民粉体厂的厂房和设备,于2015年7月1日委托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现广西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广汇业评报字(2015)第2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标的评估价值为2169880元。现第三人愿意以评估价2169880元购买该厂房设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协议,同意第三人以评估价2169880元购买该厂房设备,并已向本院缴纳设备变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1、变卖被执行人刘立明、梁小妹所有的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桂民粉体厂的厂房和设备给买受人,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2、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