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华后彬与刘光跃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391号申请人华后彬,男,194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刘光跃,曾用名刘伟,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后彬与被执行人刘光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我院发出暂缓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1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珠敏审判员 孟凡永审判员 卢次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