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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仕科与申庆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404号原告:张仕科。委托代理人:黄建国。被告:申庆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仕科诉被告申庆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仕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张仕科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高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