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覃广民与广西贺州市鑫隆食品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鹅塘罐头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广民,广西贺州市鑫隆食品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鹅塘罐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覃广民,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鑫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贺州市八步区鹅塘镇厦岛村。法定代表人:黄江平。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鹅塘罐头厂。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鹅塘镇厦岛村。法定代表人:黄海平。申请执行人覃广民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鑫隆食品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鹅塘罐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兴隆食品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鹅塘罐头厂至今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兴隆食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廖 锋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容 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