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蒋桂生与胡利强、孙美良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利强,蒋桂生,孙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利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桂生。原审被告:孙美良。上诉人胡利强因与被上诉人蒋桂生、原审被告孙美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胡利强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应由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借条》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