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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告林光明、俞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长汀县。代表人王宪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小荣,职员。被告林光明,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俞莺,女,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告林光明、俞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负担。审判员段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吴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