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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冯文成与梁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玉珍,冯文成,蔡建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玉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文成。原审第三人蔡建国。上诉人梁玉珍因与被上诉人冯文成、原审第三人蔡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玉珍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梁玉珍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玉珍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0元减半收取为8140元,由上诉人梁玉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代理审判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田思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