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延金与钟利、曹文翠欠货款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金,钟利,曹文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张延金,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被执行人:钟利,女,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被执行人:曹文翠,女,198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申请执行人张延金与被执行人钟利、曹文翠欠货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钟利、曹文翠账户存款798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