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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磊与陈金宝、钱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陈金宝,钱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481号原告:王磊,男,汉族。被告:陈金宝,男,汉族。被告:钱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陈金宝、钱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雯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