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蒲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XX,XX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唐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被执行人XX娥,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唐XX与万XX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财产、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返还了申请人财产,案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法定执限内暂不能执结,依法应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