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一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479号原告高某。被告乔某。原告高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乔某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返还我的婚前陪嫁物品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的答辩意见如下:不同意离婚,陪嫁物品没有全在我家。基于要素式审理的情况,双方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1、结婚时间(××××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婚生子女情况(2014年4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乔某某,现随被告生活)。3、分居时间(2015年5月23日开始分居)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情况;2、婚生子女抚养情况;3、陪嫁物品情况。就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确认如下: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不能据此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综合以上认定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在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没有大的矛盾,且分居时间短,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同时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以不准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多交流,互相尊重,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