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申请人张小玲、周易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张小玲,周易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43号申请人安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社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小玲,男。被申请人周易朋,男。申请人安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申请人张小玲、周易朋因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安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小玲、周易朋的银行存款2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小玲、周易朋的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余波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