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行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杜春恒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行政强制扣押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恒,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辰行初字第0079号原告杜春恒,1976年12月16日。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7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强,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冯习川,该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周凯,该支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春恒与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行政强制扣押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春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刘彦正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