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于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657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亲属调解,被告表示悔改,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张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保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