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681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2344582-0。法定代表人冯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雨,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住郑州市二七区。被告张湧,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洁 微信公众号“”